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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证监局联合发布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
2025-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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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导、规范引领和价值导向的作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级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联合选编十件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旨在进一步深化落实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常态化协同工作机制,构建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并举的立体追责体系,规范金融市场主体投融资行为,全面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更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资本市场法治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维护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环境,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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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幕交易成交金额特别巨大,虽未获利仍判处实刑并处罚金

———赵某内幕交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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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违法从事“伪市值管理”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犯罪

——黄某某操纵证券市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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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民刑并举,对构成信息披露犯罪的财务人员立体追责

——王某某等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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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遏制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维护交易所自律监管的正当性

——颜某某诉深交所纪律处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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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管理人未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应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诉某财富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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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上市公司作为“第三方”配合财务造假被依法查处

——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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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年审报告虚假记载及审计底稿“洗澡”被重罚

——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及伪造、篡改、毁损工作底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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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因参与内幕交易相关公司及其负责人被行政处罚

——某资本公司内幕交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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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既惩“首恶”也打“帮凶”,共同操纵市场行为被追责

——李某某等四人共同操纵股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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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会计基础薄弱导致连续多年会计核算错误被处罚

——某上市公司会计核算相关信息披露违法案







01




内幕交易成交金额特别巨大

虽未获利仍判处实刑并处罚金

——赵某内幕交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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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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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是A股上市公司。2016年下半年,因公司主营业务持续萎缩,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陈某意欲转让控股权。同期,康某拟买壳上市,委托王某寻找合适的壳公司。经王某撮合,陈某、康某就转让某公司股权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考虑到陈某所持股权尚在限售期,双方约定“通过股权质押借款、再故意以借款逾期引发司法强制过户的方式”完成股权转让。后因证监部门及时介入调查,陈某与康某未能按照上述计划完成股权转让。陈某为规避股份限售期限制,与康某、王某等人谋划以股权质押借款为名、再故意以偿还债务失败引发司法强制过户的方式完成控股权变更的重大事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的内幕信息。在上述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赵某与康某积极联络接触,非法获悉涉案内幕信息后,向他人借款2亿元,集中、大量买入某公司股票,一度成为十大流通股股东之一,累计成交1.77亿元,实际亏损830万元。赵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表示认罪认罚并请求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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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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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利用非法获悉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赵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赵某具结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赵某向他人借款后集中买入涉案股票,累计交易金额特别巨大,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不予适用缓刑。被告人赵某虽然未从内幕交易中获利,但根据其犯罪情节,应当在判处自由刑的同时并处罚金刑。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赵某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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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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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对信息极为敏感,内幕信息更是直接影响到证券交易价格,通常是上市公司发展的风向标。内幕交易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严重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影响证券价格客观性和其他投资者判断,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扰乱证券市场的运行秩序。本案被告人赵某交易金额特别巨大,虽然无违法所得,但根据其犯罪情节,仍处实刑并处罚金,彰显了人民法院支持依法从严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犯罪活动的司法态度,强化震慑效应,有利于保护广大普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02




违法从事“伪市值管理”

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犯罪

——黄某某操纵证券市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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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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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某上市公司董事长田某与总经理夏某某协议将其持有的股票转给夏某某。2013年7月,田某辞去某公司董事长,夏某某接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因担心减持引起股价下跌,决定由黄某某进行“市值管理”。之后,经多次协商,最终确定由黄某某在二级市场抬高某公司股价,夏某某配合发布公司“高转送”“股东增持”等利好消息的方式操纵股价,并商定了获益的分配比例。2013年8月起,黄某某利用其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集中资金优势,利用夏某某发布的消息优势,在二级市场上连续买卖、自买自卖、申报买入再撤单等方法,操纵拉抬某公司股价,累计买卖某公司股票11834.47万股。期间,夏某某控制某公司发布股票激励计划、全资子公司收购境外公司股权、夏某某增持某公司股份、发放红利及转增股份等利好消息。黄某某参与95个交易日,其中27个交易日买卖交易量占比30%以上;在前述利好信息发布前后,黄某某交易量占比30%至66.37%;有50个交易日采取委托买入后再撤单方式拉抬股价,有25个交易日的撤单比例高于50%。2013年7月30日至2014年2月18日期间,黄某某从操纵某公司股票非法获利2.7余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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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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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合谋利用信息优势、资金优势,操纵某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其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告人黄某某犯操纵证券市场罪,根据交易量及获利情况,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某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人黄某某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万元;二、违法所得2.7亿余元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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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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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类犯罪呈现隐蔽化、复杂化趋势,操纵证券市场尤为突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人为增加市场的波动性,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危害证券市场秩序。同时,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使投资者无法依据真实市场价格进行买卖决策,实质是通过扭曲交易价格“骗取”广大投资者“接盘”,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投资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操纵者赔偿其损失,司法机关亦会从刑事追责方面予以惩戒。黄某某集中资金优势,利用信息优势,操纵拉抬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并获取高额非法利益,其行为属于典型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且情节特别严重,属于证券市场严厉打击的对象。本案对黄某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严厉惩处,对于打击犯罪,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证券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警示教育意义。








03




民刑并举

对构成信息披露犯罪

财务人员立体追责

——王某某等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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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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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是一家深交所上市公司,王某某为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郭某某为某公司时任财务副总监,黄某某为某公司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某公司2016年至2018年报通过虚增营业收入、虚减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方式分别虚增利润总额2.8亿元、3.5亿元、2.2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为344.78%、208.13%、63.01%。王某某在担任某公司财务总监期间,参与策划、实施某公司的财务造假,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郭某某担任某公司财务经理、财务副总监期间,参与某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和体外支付费用,具体执行公司的融资及资金运转事项;黄某某负责某公司虚增出口营业收入相关事项。中国证监会对某公司、王某某等人均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对某公司立案调查后,某公司股价持续下跌,引发投资者对某公司、王某某等人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经审理,市中级法院判令某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王某某等人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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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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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法院认为,某公司系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上市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的义务。本案中,作为某公司财务管理人员的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郭某某,非但不忠实、勤勉地履行财务信息披露义务,反而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了股东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资本市场诚信基础,其行为均已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在充分考量其三人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后,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二、被告人郭某某、黄某某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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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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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券市场中,基于真实信息基础上的证券准确定价对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金融市场资本的有效配置有重要影响。信息披露义务主体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欺诈投资者,对证券投资者资本配置决策进行非正当控制,扭曲了市场正常的定价机制和市场公平诚信制度。财务信息是上市公司必须及时、准确、完整披露的重要信息,也是投资者据以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财务造假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以虚假信息掩盖“质量问题”,让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投资“货不对板”。本案中,三名被告人作为上市公司的财务管理人员,本应勤勉尽责,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但却参与、实施财务造假,严重危害了证券市场秩序,侵害了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导致投资者投资损失。对这些财务造假的重要参与者、实施者,不仅要从经济上让其承担巨额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要从行政、刑罚上依法严惩,构建立体追责体系,达到震慑和预防信息披露违法犯罪的作用,切实维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04




遏制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维护交易所自律监管的正当性

——颜某某诉深交所纪律处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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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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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颜某某作为某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刻意隐瞒关联方,以公司名义借款并将款项转至其指定账户,构成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日最高占用额2.07亿元。2018年1月,某公司全资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合同金额3亿元,并向上海某公司银行账户转入3亿元,该笔资金随即被再次划转至颜某某等关联方控制的账户,而购销合同未实际履行。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且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交易金额占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6.68%。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颜某某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2023年5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颜某某给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颜某某认为后期资金占用问题已经解决,公开谴责处分过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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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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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法院认为,证券交易所作为重要的自律监管部门,依法可以制定业务规则,对违反业务规则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采取其他自律管理措施。交易所作出的公开谴责处分决定具有惩戒性和责难性,依法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颜某某刻意隐瞒关联方,以公司名义贷款、将相关款项转至其指定账户,已违反有关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规定。尽管后期对资金占用予以解决,但鉴于占用金额巨大,综合考虑从轻、从重情形后仍达到公开谴责标准。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颜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颜某某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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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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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通过占用资金“掏空”上市公司,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是阻碍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顽疾。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本身虽不为法律所禁止,但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否则可能沦为利益输送、资产转移、虚增利润、抽逃出资的手段,损害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合法权益。因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一直是监管的重中之重。本案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查确认交易所纪律处分程序合法、证据充分,维护了自律监管的正当性,明确了司法对专业监管的尊重尺度,有助于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资金占用,警示、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法及时、准确、完整披露关联交易,强化市场规则的权威性,向市场传递“违规必究”的明确信号,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市场信心。








05




基金管理人未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

应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诉某财富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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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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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财富管理公司(基金管理人)员工叶某于2016年3月29日向陈某(投资者)的配偶黄某发送电子邮件称,“基金产品收益固定部分每年10%,前两年按年分配利息”,同时强调了案涉基金投资安全性较高。2016年4月14日,陈某与某财富管理公司、某证券公司共同签订了《基金合同书》,该合同书由重要提示、风险揭示书、合格投资者承诺书、投资者告知书以及具体合同条款几部分组成。陈某分别在风险揭示书、合格投资者承诺书、投资者告知书以及具体合同条款尾部签名,相应签名处均为提前“√”好的位置。《基金合同书》约定:300万元≤每一基金投资者委托的基金本金,预期年化基本收益率为10%。当日,陈某向某财富管理公司转款300万元。2016年5月16日,某财富管理公司向陈某出具《基金份额确认书》。基金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参与 A 股某上市公司对海外油田的收购,基金存续期限内该上市公司被终止上市,进行破产重整,基金短时间内实现退出的可能性极低。陈某不同意延长基金存续期。经鉴定,《自然人投资者风险适应性调查问卷》上的签名并非陈某本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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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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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法院认为,某财富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审查评估分类,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相应的投资产品。根据查明的事实,某财富管理公司所提交的风险调查问卷未经陈某签名,其销售人员向陈某配偶发送的电子邮件上关于基金的风险程度及收益预期与《基金合同书》约定不符,故其未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应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财富管理公司应向陈某返还投资款30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某财富管理公司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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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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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基金管理人因未确保风险调查问卷由投资者本人签署,被判定违反适当性管理义务并承担返还本息责任,该裁判对规范资管业务、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具有重要示范价值。适当性管理义务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第一道防线”。判决认定问卷代签构成重大瑕疵,揭示适当性管理义务审查需穿透形式合规,着重考察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与产品适配度的实质匹配。通过否定“代签免责”的行业潜规则,确立“流程参与真实性”的司法审查基准。判决通过个案否定违规销售行为,警示资管行业不得将适当性管理义务异化为“签字免责”的形式合规。要求管理人将投资者分类管理、风险匹配等法定义务嵌入产品销售全流程,推动形成“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良性市场生态,为资本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提供司法保障。本案以投资者保护为价值本位,通过穿透式审查重构金融机构勤勉义务边界,对规范财富管理市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具有类案指导意义。








06




上市公司作为“第三方”

配合财务造假被依法查处

——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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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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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某上市公司收购广州一家科技公司70%股权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7年10月至12月,该科技子公司与广东某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存储公司)签订多份采购合同,约定向存储公司采购存储设备、管理软件等产品,合同金额合计约2200万元。2017年11月、2018年8月,该科技子公司分别与外部相关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销售存储公司相应货物,合同金额合计2600余万元。上述采购、销售业务涉及的货物未真实交付,不具有商业实质。通过虚构上述业务,该科技子公司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1700余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200余万元,虚增利润500余万元;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680余万元,虚增营业成本600余万元,虚增利润80余万元。该科技子公司上述行为导致上市公司2017年、2019年利润总额分别虚增约508万元、84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4%、13%。上市公司2017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此外,2021年11月,该上市公司披露《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相关文件使用了2019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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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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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深圳证监局认定该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深圳证监局依法对该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合计处以1070万元罚款。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处罚后认过认罚,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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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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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是经济的基本盘和高质量发展的微观基础,投资者买股票买的就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产、经营、财务等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一直是证券监管部门的执法重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是上市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坚守“不做假账”的企业底线,既不能为完成对赌业绩等目的进行财务造假,也不能作为第三方配合其他上市公司造假。本案某科技子公司在被上市公司并表后,通过签订不具有商业实质的购销合同配合第三方上市公司进行财务造假,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上市公司群体形象、动摇投资者信心。深圳证监局充分考虑本案当事人造假的手段方式、主观恶性、对投资者和市场的影响、危害后果等因素,坚持不枉不纵,依法作出处罚,通过强有力的监管执法突出从严导向和惩防并举,坚决破除第三方配合财务造假“生态圈”,有效净化辖区资本市场生态,不断增强投资者获得感和投资安全感。








07




年审报告虚假记载

及审计底稿“洗澡”被重罚

——某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

及伪造、篡改、毁损工作底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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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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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某会计师事务所在相关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执业过程中,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在年报审计中未勤勉尽责,制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另案查明,相关上市公司2015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收入、利润总额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已被依法问责。该会计师事务所为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审计业务收入合计360余万元(税后),相关年度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该会计师事务所未能恰当实施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货币资金与应付票据实质性程序均存在缺陷,执行工程成本的审计程序也存在缺陷,审计程序流于形式、专业胜任能力匮乏、对显而易见的异常视而不见,未勤勉尽责;二是存在伪造、篡改、毁损审计工作底稿等行为。该会计师事务所在深圳证监局对有关上市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后,成立近30人的团队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伪造、篡改、毁损,如篡改重要性水平及各类细节测试的抽样、函证标准,删除、修改询证函记录,伪造未实际执行的审计程序,删除、修改对大额资金收付款检查中的抽凭记录,删除审计工作底稿中流于形式的审计说明等,以掩盖其未勤勉尽责行为。会计师事务所将经篡改编造的底稿提交监管部门,同时对底稿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虚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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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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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监管部门认定该会计师事务所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四条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监管部门依法对该会计师事务所作出顶格处罚,罚没款合计2700余万元,并处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的处罚决定。相关责任主体被处罚后认过认罚,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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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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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下,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质量的重要性不言自明。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的“看门人”,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开展各项财务审计工作,有效识别上市公司明显异常情况,充分揭示相关风险隐患。本案会计师事务所自相关上市公司上市起,一直担任其审计机构,但均未发现上市公司长期存在的系统性财务造假行为,还积极实施了底稿“洗澡”行为。该案是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实施以来监管部门查处的首单审计机构篡改毁损审计底稿案,监管部门压实“看门人”责任,依法对严重失职失责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个人进行“双罚”,并给予“资格罚”,为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敲响警钟,有力督促震慑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严守法律法规和职业规则底线红线,协同维护规范健康的资本市场秩序。








08




因参与内幕交易相关公司

及其负责人被行政处罚

——某资本公司内幕交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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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上市公司是A股上市公司。2021年4月至5月,某公司因生产原材料价格上涨和新生产线建设等原因需补充流动资金,董事长李某向实际控制人李某某提出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建议,获得李某某支持。某上市公司拟向李某某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在披露前具有未公开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某资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林某某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某联系,当日某资本公司证券账户突击转入资金并几乎全仓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次日以略低于涨停价的价格卖出。某资本公司交易某上市公司股票的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某资本公司证券账户交易某上市公司股票盈利127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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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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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认定,某资本公司交易某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对某公司违法行为,林某某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据此,深圳证监局依法没收某公司内幕交易违法所得127余万元,并处以254余万元的罚款;对林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本案处罚后,当事人相继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历经证监会行政复议审查及人民法院一审、二审行政审判,处罚决定认定处理均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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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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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行为通过提前获取消息,窃取了本应属于广大投资者的盈利机会,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重侵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危害资本市场的“顽瘴痼疾”,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明令禁止内幕交易行为。证券市场是法治与规则导向的市场,市场活动参与主体必须深刻认识到,敬畏法律、尊重法律、恪守法律是参与证券活动的底线要求,决不能利用内幕信息在看似“无人察觉”中牟取暴利。本案当事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涉案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明显异常于其既往交易习惯,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交易。


深圳证监局坚持依法从严监管的执法原则和立场,准确把握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充分考虑涉案违法事实、情节等,在对违法行为的“重拳”惩戒中更加突出规范公正,依法认定当事人构成内幕交易,并对公司及相关个人进行“双罚”,以强有力的行政执法护航辖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形成良好的资本市场法治环境,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09




既惩“首恶”也打“帮凶”

共同操纵市场行为被追责

——李某某等四人共同操纵股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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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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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5日至8月15日期间,李某某、杨某某、冯某某、宋某某伙同控制、使用“李某某”等61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和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方式影响“某某能源”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具体表现为:(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2017年1月5日至8月15日期间,账户组124个交易日交易涉案股票,持股占流通股本比例最高达5.49%。累计竞价买入241,055,687股,买入成交金额14余亿元,累计竞价卖出219,635,790股,卖出成交金额12余亿元。(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2017年1月5日至8月15日期间,有50个交易日账户组存在对倒,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为7.10%,对倒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大于10%的交易日16个,对倒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大于20%的交易日6个。经核算,涉案交易亏损149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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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认为,李某某、杨某某、冯某某、宋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2023年9月,深圳证监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李某某、杨某某分别处以110万元罚款,对冯某某、宋某某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本案处罚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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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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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寄生”在资本市场肌体之中,扭曲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致使买卖方向、报价金额和成交数量等市场信号失真,误导交易决策,实质上是在欺骗中小投资者买进卖出。违法行为人在极短时间内获取巨大利益、赚得盆满钵满,全身而退后,价格经历暴涨暴跌,往往“一地鸡毛”,中小投资者的股票“砸在手上”甚至血本无归。随着资本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结构不断丰富、市场深度不断拓展,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不断呈现“隐蔽性强”“团伙作案”“数量众多”等复杂特点,不但影响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严重者还会干扰监管政策传导,诱发市场风险,始终是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执法打击惩处的重点。本案当事人多方合伙、多点操纵,且相互推诿、不配合调查等,深圳证监局结合在案主客观证据和类案,重点加强对异常账户、交易信息的综合分析研判,依法精准认定各当事人的作用和责任,在处罚中做到既“惩首恶”,对主导操纵的两名当事人予以重处,也“罚帮凶”,对存在共同操纵故意、且为主导人员提供资金、账户或下单交易的其他人员一并予以处罚。广大投资者应引以为戒,在证券交易中严守法律底线,莫踩违法交易红线,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打击力度,包括提升识别能力、打击惩治恶性操纵案件及强化协同追责机制,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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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薄弱导致

连续多年会计核算错误被处罚

——某上市公司会计核算相关信息披露违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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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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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上市公司在2018年至2021年,错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导致商誉减值金额核算错误、子公司股权处置收益核算错误、融资租赁项目核算错误、重大融资成分项目核算错误,累计对2018年至2021年利润总额影响金额,分别为虚增3,300余万元、虚增360余万元、虚增870余万元、虚减3,000余万元,分别占上市公司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38%、5%、2%、348%,导致上市公司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6月份,该上市公司披露《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和《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了上述相关年度报告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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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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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深圳证监局认定,该上市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法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罚款。本案处罚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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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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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一起典型的上市公司会计基础薄弱,导致连续多年会计核算错误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基础,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前提。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更加细致,对信息披露质量也更为严格。深圳证监局通过保持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不断督促提高辖区上市公司质量,持续提升辖区上市公司的可投性。作为中小投资者为主的公众公司,辖区上市公司应当不断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机制,持续提升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水平,从源头提高对各类财务数据及相关报告披露的质量,确保广大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完整、准确的决策信息,增强投资者和市场的信任度,避免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不实情况,误导市场和投资者对披露信息的有效预期和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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