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建设金融强国,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2024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强调坚持“零容忍”;2025年2月,证监会与最高检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表示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将着力推动行刑双向衔接,加快构建立体化追责体系。
厉行法治固然有助于金融秩序安全稳定,但培育和强化中国特色金融文化,为法治注入德治的基因同样至关重要。积极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是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必然要求,更是推动我国从金融大国走向金融强国的必然要求。有必要深入剖析证券基金领域金融犯罪实务,揭示其文化成因,探寻夯实行业文化建设的思想根基,方能从源头上预防金融犯罪。
一、
业务行为型犯罪数量居多
据公开数据不完全统计,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全国法院一审已判决及监察机关已立案、检察机关已批准逮捕(已明确涉案罪名)的证券基金从业人员金融犯罪案件约207件。
从犯罪行为类型来看,业务行为类犯罪显著多于职务廉洁类行为犯罪。按犯罪行为是否侵犯职务廉洁,可分为业务行为类犯罪与职务廉洁类行为犯罪。前述207件案件中,业务行为类犯罪共181件,涉186个罪名,占比87%,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最多,为167件。职务廉洁类行为犯罪共26件,涉30个罪名,其中受贿罪案件最多,为14件(含监察委已立案未判决4件)。
从机构类型来看,私募基金管理人涉案最多,证券公司次之。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备案)涉案186件,证券公司涉案17件,公募基金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各涉案1件,金融服务机构涉案2件。
从犯罪趋势来看,犯罪总量显著下降,但职务廉洁类行为犯罪有攀升趋势。2022年至2025年上半年,犯罪总量逐年减少,年案件量依次为116件、52件、29件、10件(仅半年数据),这主要得益于业务行为类犯罪案件的显著下降,该类案件每年数量依次为108件、47件、21件、5件(仅半年数据)。但是,2022年至2025年上半年职务廉洁类行为犯罪案件数量依次为8件、5件、8件、5件(仅半年数据),若统计2025年全年数据,此类案件在2024年、2025年或有攀升趋势,这可能与国家加强金融反腐和严肃整治政商“旋转门”力度不断加大有关。
二、
金融犯罪案件存在诸多特点
前述207件案件涉及自然人被告人372人,涉及法人被告人2个。
从自然人犯罪主体来看,有如下特点:
学历分布方面,在前述372名自然人被告人中,有学历记录的共329人。其中,业务行为类犯罪中,有学历记录的共301人,专科学历人数最多,为95人,本科次之,为94人,其余为高中以下学历者及少数硕士、博士;而在职务廉洁类行为犯罪中,有学历记录的共28人,其中硕士13人,博士9人,本科6人,硕博士占比高达78.57%,无专科及以下学历者。可见,业务行为类犯罪主体中专科和本科学历者居多,而职务廉洁类行为犯罪主体呈现出显著高学历现象。
职务分布方面,在前述372名自然人被告人中,有职务记录的共340人,其中,在业务行为类犯罪中,有职务记录的共310人,一般员工占比最高,为165人,其余为高管人员84人、中层管理人员61人;而在职务廉洁类行为犯罪中,有职务记录的共30人,高管人员占比高达73.33%,为22人,其余为中层管理人员2人,一般员工6人。可见在不同犯罪行为类型中,职务层级分布存在明显差异。
从犯罪行为来看,有如下特点:
涉案金额巨大,普遍远高于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在前述207件案件中,有涉案金额记录的共187件,涉案金额最高为67亿元,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低为50万元,罪名为诈骗罪。涉案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共184件,占比高达98.4%;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仅3件。
在业务行为类犯罪中,有涉案金额记录的共176件,涉案金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达60件。在职务廉洁类行为犯罪中,有涉案金额记录的仅11件,涉案金额全部在100万元(含)以上,涉案金额最高为1.77亿元,罪名是受贿罪,最低为100万元,罪名是单位行贿罪。可见金融犯罪涉案金额普遍较大,远高于法定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窝案”、内外勾结型共犯现象突出。“窝案”共犯不同于简单共同正犯,是指同一单位或系统内多人共同参与、存在组织分工的复杂共犯案件。内外勾结型共犯则指金融机构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相互勾结,共同实施犯罪的案件。在前述207件案件中,涉及“窝案”、内外勾结型共犯以及其他被告人在2人以上的共犯案件合计145件,占比70.05%。
在业务行为类犯罪中,“窝案”频发。此类181件案件中,属于共犯的达128件,占比70.72%,其中,“窝案”为118件,占比65.19%,多为同一私募机构的高管、部门领导及员工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类案件;内外勾结型案件为10件,多为私募机构与外部人员勾结、公开销售私募产品的案件。
在职务廉洁类行为犯罪中,内外勾结型共犯较为突出。此类26件案件中属于共犯的案件为6件,均为内外勾结型共犯,其中既有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与民营金融机构人员勾结的共犯,也有民营私募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人员勾结的共犯。
犯罪行为与性别、学历、职务层级具备风险相关性。职务廉洁类行为犯罪的发生与学历背景、性别、职务层级的风险相关性尤为显著,此类犯罪中,男性占比超90%,硕士以上学历占比近80%,高管占比超70%,犯罪风险在男性、高学历、高管人群中高度集中。此外,此类犯罪中不存在“窝案”,全部为内外勾结型共犯,反映出从业人员通过选择与自己没有直接职务关联者建立“同盟关系”,有意识降低犯罪暴露风险。可见此类犯罪的行为、手段更加隐蔽复杂。
而在业务行为类犯罪中,男性被告人占比只比女性高约6个百分点,且一般员工占比最高,在学历方面覆盖广泛的学历层次,可见此类犯罪分布于不同性别、教育背景、职务层级的更广泛群体。而且“窝案”频发以及私募不“私”的显化犯罪手段,呈现出有组织性犯罪的明显特征,反映出私募企业合规文化基石作用薄弱,从业人员法治意识淡薄的问题。
三、
树立正确行业价值观
从证券基金行业金融犯罪的文化成因分析,一是行业价值观异化系金融犯罪重要文化诱因。功利主义价值观盛行导致部分从业者“见利忘义”,正因如此,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培育要求指出,要“以义取利,不唯利是图”,为树立正确行业价值观提供了明确指引。
四、
多措并举加强行业文化建设
在理念层面,须秉持全面覆盖原则。全面覆盖原则是指行业文化建设应覆盖证券、基金行业各层级企业,不仅包括大型券商、公募机构,还应下沉渗透至中小微型私募机构、证券投资顾问咨询机构及金融服务机构;不仅应包括国有企业,也要涵盖民营企业,覆盖全部从业人员,确保行业文化建设不留死角。
声明:文章内容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
本公众号文章可转发,但须注明来源于“法言笔记”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