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下午,第十四届中国(华南)企业法律论坛“聚焦资本市场:证券虚假陈述争议解决机制创新与协同”研讨活动在深圳前海国际仲裁大厦举行。本次研讨活动由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与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联合主办,中国(深圳)证券期货仲裁中心、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承办,深圳上市公司协会、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协办,汇集了监管、实务及学术领域的权威专家,从证券监管、投保教育、合规风控、法律实务等角度,围绕先行赔付制度的发展脉络、境内外证券集体诉讼和集体仲裁的发展、证券虚假陈述争议解决的机制创新与多方协同展开了广泛且深入的研讨,吸引了近300名来自上市公司、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高校等的专业人士参会。
中国(深圳)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专业指导委员会专家委员、中国证监会原首席律师、法律部主任焦津洪围绕“先行赔付与证券仲裁的新发展新挑战”作主题分享。
焦津洪指出,投资者保护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资本市场是否成熟的核心标尺。我国资本市场规模目前稳居全球第二,已构建起行政、民事、刑事三位一体的立体化追责和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顶层设计持续完善。先行赔付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独有的原创性投资者保护制度,由市场主体自发探索发展到新《证券法》第九十三条正式确立法定地位,其核心是由相关责任主体自愿先行赔付受损害投资者的损失,再向其他违法者依法追偿。该制度能在我国落地与我国独特的制度优势和具体国情息息相关:一是先行赔付过程涉及主体广,在我国能实现司法部门、监管部门、投资者、仲裁机构等多方协同,体现了我国的制度优势;二是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是我国资本市场的核心政治原则,先行赔付充分体现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助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人民性;三是先行赔付体现了我国金融机构以义取利,功能性优先于盈利性的义利观,这是境外难以复制该制度的核心原因。再加上我国传统文化崇尚以和为贵、化讼止争,鼓励通过调解、仲裁、和解等方式,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这都是先行赔付制度诞生在中国的特有土壤和深层原因。
对比境外资本市场集体救济机制的局限,我国集体诉讼和集体仲裁的探索同样历经重重困难。新《证券法》增设集体诉讼相关条款,确立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引入“申明退出制”集体诉讼机制,“康美药业”、“泽达易盛”、“金通灵”等一系列集体诉讼案件成功落地,我国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日趋成熟。在仲裁领域集体程序的探索中,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24年率先发布全国首部证券仲裁专门规则《深圳国际仲裁院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仲裁程序指引》,打造“先行赔付+合并仲裁+代表人仲裁+示范裁决”机制。
当前我国证券仲裁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市场普及度低、适用场景有限等短板,焦津洪针对性地提出探索先行赔付与证券仲裁协同发力的可行路径。他强调,先行赔付是我国自主创设的重大资本市场制度,常态化推进该制度,对筑牢投资者权益保障、震慑市场违法造假行为、缓解司法资源压力意义重大,后续需多方协同、持续优化,推动制度落地见效。
圆桌研讨环节以“证券虚假陈述法律风险防控与多方协同”为主题,由SCIA仲裁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主持。
SCIA仲裁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指出证券群体性纠纷仲裁化解核心痛点,在于公众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仲裁合意难以达成,现有章程约定、事后合意等路径均无法常态化落地。由此他从学理上有针对性的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推动投保机构研究适时微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以补齐诉权短板,二是推动投保机构研究与上市公司签订事前、事中、事后的仲裁条款,并优选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机构管辖。三是参照法律法规完善仲裁规则、搭建普通代表人仲裁模式。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吴伟央介绍了投服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并结合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相关情况,重点介绍了投服中心在诉讼维权、纠纷调解以及损失测算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针对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涉众性的特点,他结合一线实务梳理了集约性化解纠纷、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做法和经验:综合适用代表人诉讼机制强化财务造假民事追责,依托数字化信息化手段提升办案解纷效能,强化多方协同联动促进相关工作高效运转,探索完善示范判决+批量调解、先行赔付促进+仲裁等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发挥更大作用等。
SCIA仲裁员、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龙非提出,仲裁机构主导的先行赔付促进机制具备市场化程度高、流程便捷高效、权威性突出三大核心优势,且该机制独立于传统调解,仲裁机构在这项机制中不是单纯的调解角色,而是全程专业赋能、推动纠纷化解的主体。他建议筑牢仲裁权威性与数据共享壁垒,组建专业稳定的先行赔付促进工作专项队伍,强化先行赔付制度与监管裁量的衔接联动。
SCIA仲裁员、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斌表示,当前证券虚假陈述法律服务行业已进入高度成熟、竞争内卷阶段,亟需仲裁、先行赔付等多元机制分流诉讼压力,并建议在先行赔付促进机制中,引入公益律师弥补投资者专业短板,前置权威损失测算工作,强化监管指导、打通先行赔付与当事人承诺制度衔接通道,稳定责任方赔付预期。
SCIA仲裁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李寿双指出,先行赔付制度是我国证券法独特的创新,是我国对国际证券法治的独特贡献,更是切合中国实际的有效制度创新。深国仲的先行赔付促进规则及近期处理的经典案例,也是一个里程碑式的创新,将先行赔付机制落实实施又推进了一大步。如果没有先行赔付制度,投资人遇到证券欺诈或虚假陈述问题,只能通过诉讼主张损失,一般法院会先行调解,但是传统证券虚假陈述调解效果不佳,诉讼又周期较长,而先行赔付则提供了很好的替代救济,但从基金设立到赔付方案推出,需要做大量工作,那这个工作谁来做?可以是调解,也可以是法院,也可以是仲裁,相比之下,深国仲创造的“先行赔付促进+仲裁”是一个非常好的方式。李寿双律师还提到,近几年司法实践中,虚假陈述案件出现各地裁判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引入仲裁机制化解纠纷的价值更为突出,债券类虚假陈述导入仲裁已经成为趋势,股票虚假陈述也应当引流到仲裁解决。但他也指出,建议优选权威专业仲裁机构,优化仲裁员队伍,审慎稳妥推进模式推广。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磊提出,“先行赔付促进+仲裁”机制的成功落地是令人钦佩的成果。证券纠纷化解的核心前提是明确统一规则、稳定各方预期,需厘清高频争议的实体法律问题,并梳理出五大实务痛点:一是债券虚假陈述损失计算基数口径冲突,仲裁可突破债券相关会议纪要局限贴合实际损失;二是非虚假陈述因素损失扣除的适用范围争议较大;三是结构化发行场景交易因果关系认定缺乏明确依据;四是投资者过错抵扣赔偿金额的法律适用衔接模糊;五是连带责任人内部追偿管辖与责任划分存在制度空白。他呼吁完善相关法律适用规则,破解实务裁判尺度不一的难题。
SCIA仲裁员、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郭雳强调,资本市场纠纷化解不能依赖单一机构或制度,必须坚守多方协同核心思路。他指出,先行赔付是我国资本市场原创制度,从实践探索到法律落地路径清晰,对比美国对抗式、事后型、司法化的纠纷解决模式,我国协商式、预先型、协同化的先行赔付模式契合了本土环境。接下来,仲裁、调解、谈判促进等非诉化解途径将成为行业增长点,AI技术普及会进一步推动非诉维权落地,需持续打磨优化原创制度。
SCIA仲裁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指出,对比美国集团诉讼,我国先行赔付的赔付率能达到95%以上,充分彰显了我国投资者保护机制的独特优势。对于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中律师能力的优化,可以从两个方向着手:一是依托市场化私募基金支持诉讼融资,助力投资者维权;在目前对第三方融资存在疑惑的情况下,也可以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提供资金支持原告律师诉讼融资;二是充分发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的平台作用。针对此类纠纷中尚未达成共识的法律问题,使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能够获得结合个案实际情况、贴合资本市场实务逻辑的公允裁决,这也是仲裁在证券虚假陈述领域专业性的核心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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