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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仲裁观察丨并购重组(2026年7月刊)
2026-08-1922





中国(深圳)证券期货仲裁中心是深圳国际仲裁院经批准设立的专业性分支机构,也是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关于依法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的意见》发布后全国首家试点的证券期货行业仲裁中心。自2021年11月正式揭牌以来,中国(深圳)证券期货仲裁中心积极发挥全国首家试点机构的示范作用,持续建设国际一流的资本市场争议解决高地。截至2026年6月30日,中国(深圳)证券期货仲裁中心已管理资本市场仲裁案件逾2700宗,争议金额近人民币1500亿元,覆盖资本市场各领域和各类参与主体。

为充分发挥证券仲裁在资本市场多元纠纷化解中的专业支撑效能,助力构建公平透明、规范高效的资本市场法治生态,中国(深圳)证券期货仲裁中心特推出《中国证券仲裁观察》系列专刊。本期推出并购重组(2026年7月刊),由SCIA仲裁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担任主编,SCIA仲裁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李寿双担任执行主编,系统梳理了2026年7月并购重组政策动态、项目动态、典型交易和监管观察,并就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结的一宗涉台、涉外业绩补偿承诺纠纷案件进行了分析和解读欢迎业界参阅交流。






中国证券仲裁观察|并购重组
2026年7月刊




主      编:彭   冰(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执行主编:李寿双(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目录





一、 政策动态

二、 项目动态

三、 典型交易

四、 监管观察

五、 案例解读


一、政策动态


(一)法律法规

1.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1]

2026年7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配套规则,围绕储架发行、小额快速融资、市价发行定价、控股股东定增、可转债监管及募资投向等领域推出改革举措。征求意见稿明确取消差异化定价基准,所有上市公司定增统一以发行期首日为定价基准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2日。

2.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26年第13号)[2]

2026年7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进行公告。

该公告直接覆盖上市公司股权收购、产业链并购、集团内部资产整合、吸收合并等交易场景,核心放宽持股比例、股东统一同意两大硬性条件,将特殊性税务处理持股门槛由100%下调至50%,允许不同股东分别适用递延或当期计税。开展并购重组企业须对照新规优化交易架构与税务测算:重组方案中拆分不同股东计税安排,单独测算资产增值递延摊销期限;留存股权支付、资产交割、股东持股证明全套备查材料;严格遵守重组后12个月股权锁定期约束,规避递延纳税优惠失效风险。新政大幅降低产业并购税务成本,鼓励企业通过股权支付开展长期产业链整合。

3. 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互联网基础资源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3]

2026年7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互联网基础资源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开展人工智能等技术与互联网基础资源融合创新技术攻关。该政策对涉及互联网基础设施、数据资产等领域的并购重组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4. 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4]

202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自2026年7月27日起施行。为我国首部对外投资专项行政法规,依据《外商投资法》《国家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制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文件重构并购重组内幕信息认定、敏感期划分、违法所得计算、行刑衔接全规则,大幅收紧重组内幕交易刑事认定标准,细化亲属联络、口头磋商、意向沟通等场景违法判定依据,明确中介机构、董监高、实控人分层刑事责任。

该司法解释直接规范上市公司并购筹划、谈判、立项全流程内幕信息管理,核心调整为将内幕信息敏感期前置至初步意向磋商阶段,无需签署框架协议、董事会立项即启动监管追责。各市场参与主体须同步完善内控合规体系:建立并购全流程内幕知情人动态登记台账,覆盖前期意向对接外部合作方、中介、亲属群体;严控重组磋商阶段通讯、线下会面信息泄露风险,留存全部沟通记录;严禁敏感期内知情人及关联亲属交易标的、上市公司股票;中介机构在重组尽调中新增内幕交易风险专项核查章节。新规将大幅提升并购内幕交易打击力度,压实上市公司、财务顾问保密主体责任,遏制重组窗口期信息套利行为。


(二)监管政策

5. 证监会召开上市公司规范治理专题座谈会[5]

2026年7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召开党的建设暨上市公司监管工作座谈会,立足注册制下并购重组监管实践,明确“扶优限劣”核心导向,部署产业并购提质、忽悠式重组严打、中介履职强化三项监管工作,同步提出常态化发布并购典型监管案例。

本次会议提出从严监管维护市场“三公”。坚持打大打恶打重点,提高监管执法质效,依法严查严处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新型业务监管,推进人工智能在监管中的应用。同时扶优限劣促进上市公司做优做强。进一步夯实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系,更大力度推动上市公司规范治理,持续释放并购重组活力,推出更多典型案例。证监会将持续加大重组造假、利益输送查处力度,以强监管护航合规产业并购。

6. 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并购专项监管政策深化落实

(1)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监管效能提升专项行动深化落实[6]

2026年7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在《中国市场监管报》发布专项行动配套工作指引,依据《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细化6—12月并购反垄断审查提质增效落地举措,明确产业并购绿色通道、委托审查扩容、违法集中执法标准。

该指引覆盖全行业股权收购、资产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经营者集中申报场景,持续执行简易案件“受理15.64天、审结18.9天”双二十时限,新增半导体、新能源、高端制造产业链整合专属绿色通道。企业开展并购须完善反垄断合规流程:达到营业额申报标准的交易,股权交割前完成申报,严禁“先实施后补报”;区域中小并购可依托新增浙江、辽宁、四川省级委托审查就近办理;并购尽调增设市场份额、竞争影响专项测算模块;主动对接总局并购反垄断合规辅导服务。专项行动持续压缩民企、科创企业并购审查周期,以高效审查激发产业整合活力。

(2)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企业海外反垄断合规能力提升专项行动[7]

2026年7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通知,部署开展企业海外反垄断合规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聚焦企业海外投资、跨境并购、产品出口等重点场景,力争用一年左右时间推动海外反垄断合规能力显著提升。

(3)市场监管总局扩容经营者集中委托审查区域[8]

2026年7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预告,自8月1日起新增浙江、辽宁、四川三省市场监管局承接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审查,浙江同步覆盖浙闽赣跨省并购申报,依据《经营者集中委托审查制度公告》实施扩容。

该制度优化大幅降低了长三角、东南区域企业并购反垄断申报跑腿成本,九成简易并购案件可省级就近办结。区域内上市公司、产业基金开展跨省市产业链并购可直接落地便利化举措:线上反垄断业务系统全流程申报,无需赴北京总局提交材料;简易案件统一适用20天内审结时限;省级监管机构配套并购合规免费咨询窗口。委托审查扩容进一步打通区域并购反垄断审批堵点,加速民企产业并购落地节奏。?

7. 商务部将加快修订出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9]

2026年7月23日,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司长孟华婷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下半年将加快修订出台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商务部将落实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外商投资有机高分子材料、高效节能磁悬浮动力设备等先进制造业,人形机器人研发、现代高端航运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鼓励外资更多投向中西部和东北等地区。

8. 国资委国企并购监管部署:中央企业负责人研讨班、地方国资委负责人研讨班[10]

2026年7月21—22日国资委召开中央企业负责人研讨班,7月28—29日召开全国地方国资委负责人研讨班,部署《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方案(2026—2029年)》落地实施,明确2026—2028年持续推进央企、地方国企主业专业化重组,划定并购正面、负面清单,要求以上市公司作为核心重组平台开展产业链整合。会议提出国有资本“三个集中”导向:向战略安全、新兴支柱、产业链关键环节集中,严控脱离主业跨界并购。

本次会议监管要求适用于全部央企、地方国资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收购、同业合并、资产注入交易,规范国有资本并购投资边界。各级国企开展并购须落实管控要求:优先围绕集成电路、新能源、生物医药等新质生产力赛道横向、纵向整合;重大并购前置完成法律、财务、反垄断、数据安全四重合规审查;严禁高溢价收购无协同概念、过剩产能标的;建立并购投后业绩跟踪考核机制,对低效亏损重组开展专项复盘追责。会议引导国有资本聚焦主业高质量并购,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三)地方政策

9. 上海证监局:推动并购重组等方面重大改革开放措施在上海先行先试[11]

2026年7月23日,上海市委金融办会同上海证监局、市科委、市国资委召开新闻通气会,对《上海市充分发挥直接融资功能进一步加强科技金融服务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进行解读。新政聚焦做强直接融资、集聚长期耐心资本、完善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持续深化上海“双中心”协同赋能,以精准金融活水浇灌硬科技发展,为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提供有力支撑。

上海证监局副局长王登勇表示,将推动股债融资、并购重组、机构发展、离岸金融等方面重大改革开放措施在上海先行先试。


(四)配套金融政策

10. 证监会、交易所配套储架发行落地审核指引[12]

2026年7月3日,沪深北交易所同步发布储架发行配套审核问答,配合证监会再融资规则征求意见稿,明确储架发行准入标准、分次发行申报材料、并购配套募资披露要求。

该指引专门匹配上市公司多轮连续并购融资需求,清晰划定储架发行适用主体、有效期管理、募资投向监管规则。符合条件上市公司规划并购融资时遵循指引要求:连续产业链整合一次性申报两年期储架融资额度;每批次发行单独披露对应并购标的协同、业绩补偿安排;配套募资严禁用于财务投资、跨界非主业收购;交易所对硬科技并购储架发行设置审核绿色通道,压缩问询反馈周期。交易所配套指引打通储架发行实操落地堵点,快速释放再融资改革政策红利。

11. 国家外汇局拟再推“一揽子”政策,进一步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13]

20267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司长肖胜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26以来,面对新的形势新的变化,外汇局在广泛调研银行、企业等市场主体需求的基础上,结合资本项目高水平开放进程,拟再推出一揽子政策,进一步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

这一批政策主要分三类:第一,提升直接投资便利化水平。第二,扩大跨境融资高水平开放。第三,优化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肖胜表示,上述改革措施将在完成相关工作程序后,按规定发布实施。



二、项目动态


(一)境内动态[14]

1. 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2. 重大并购重组项目动态

(1)上海证券交易所


(2)深圳证券交易所


(3)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境外动态[15]




、典型交易


(一)境内交易:东阳光收购秦淮数据[16]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光”,600673.SH,上交所主板)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直接及间接取得宜昌东数一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东数一号”)70.00%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80亿元。本次交易前,东阳光已持有东数一号30.00%股权;交易完成后,东阳光将直接及间接持有东数一号100%股权,从而间接持有第三方超大规模算力基础设施运营商秦淮数据的100%股权。

1. 交易概况

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如下:

2. 交易结构与监管定位

本次交易在性质认定上构成关联交易(标的与上市公司同属实际控制人张寓帅控制的体系,系实控人主导的资产注入)、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交易前后控股股东均为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权不变)。

从交易结构看,本案有两个突出特点:

其一,分步收购路径。东阳光先通过前期共同增资安排取得东数一号30%股权,再通过本次发行股份收购剩余70%股权,实现对秦淮数据的全资控股。两步走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一次性收购的资金压力和整合风险,但也使两次交易的估值衔接成为监管关注点。在此前上交所对共同增资收购的监管工作函中,公司已就两次收购的估值对价差异进行过专项说明。

其二,多层持股平台嵌套。标的资产并非秦淮数据股权本身,而是东数一号(持股平台)股权及共创一号、共创二号(员工/自然人持股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东数一号再通过全资孙公司东数三号持有秦淮数据100%股权。交易对方多达50余名,包括私募基金、国资平台(福建龙头、平潭发展、佛控汇创等)、知名机构(云锋新创)及大量自然人。这种结构是标的历经私募融资和私有化后股东多元化的自然结果,但也显著增加了交易对方核查、穿透披露和锁定期管理的复杂度。

3. 产业逻辑

从产业层面看,本次交易是东阳光AI转型战略的关键布局。上市公司原有主业覆盖电子元器件、化工新材料、高端铝箔、液冷科技、具身智能、能源材料六大板块。秦淮数据则是第三方超大规模算力基础设施运营商,客户以大型互联网企业、云计算服务商和基础电信运营商为主。市场普遍将本案视为传统制造企业借并购切入算力赛道的标志性交易,数据显示交易后上市公司2025年度归母净利润增幅达241.16%,资产规模接近翻倍,转型弹性显著。

但本次交易与典型的同行业并购有所不同。上市公司此前并无数据中心运营业务,属于跨界程度较高的产业延伸。其协同逻辑更多体现在上游(电力、液冷设备)与下游(算力运营)的垂直整合,而非横向的规模扩张,协同效应的兑现高度依赖交割后的实质性整合。

4. 审核进展与简要点评

本次交易已获上交所受理并已进入审核问询阶段,尚未完成问询回复和审核通过,后续还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整个交易仍处于进行中状态,最终方案以监管审核、注册文件为准。

本案是并购六条背景下上市公司以并购重组实现产业升级的又一大体量案例,其价值在于,一方面,它是传统产业上市公司收购私募私有化资产(中概股私有化后再证券化)的典型路径,为贝恩等财务投资人的退出和境内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新样本。另一方面,本次交易中无业绩承诺以及部分减值补偿的安排在关联交易中相对少见,监管如何平衡市场化定价与中小股东保护值得持续跟踪。其此外,高商誉、高杠杆、高客户集中的三高特征与跨界转型逻辑叠加,也是观察上交所对算力类资产注入审核尺度的重要窗口。


(二)境外交易:Alcoa收购South32铝产业链资产[17]

2026年7月1日,Alcoa与South32签署具有约束力但附条件的Umbrella Implementation Deed(框架履行契据),Alcoa的若干子公司将收购South32旗下持有相关铝产业链资产的子公司或权益。交易完成后,South32将基本退出上述铝产业链资产并进一步聚焦铜、锌、银、铅等上游基本金属及贵金属,Alcoa则将扩大从铝土矿、氧化铝到电解铝的全球一体化产能。

1. 交易概况

2. 交易标的及资产范围

本次纳入交易的资产分布于澳大利亚、南非和巴西,覆盖铝土矿开采、氧化铝精炼和电解铝冶炼三个环节。

按Alcoa投资者材料,相关资产2025年合计实现约47亿美元收入和约9亿美元EBITDA。其中Worsley/Boddington贡献约17亿美元收入、6亿美元EBITDA,是组合中成本位置和盈利能力最突出的资产。

3. 交易结构与性质

(1)交易结构

本次交易的前期对价由两部分构成,包括现金对价31亿美元(受约定调整机制影响)和股份对价约10亿美元,即Alcoa发行约1,700万股普通股或CDI,以截至2026年6月26日的10个交易日VWAP 58.79美元/股计价,约占发行后Alcoa股份的6%。South32拟在交割后将至少一半Alcoa股份以实物、全额附税收抵免特别股息的方式分配给符合条件的South32股东,按公告时价值约5亿美元,剩余股份可由South32有序出售。这一安排使South32股东能够直接分享合并后Alcoa的潜在增值,同时避免South32长期被动持有大量非核心上市公司股份。

同时,Alcoa还将承接与标的相关的净债务及租赁负债。South32按2026年3月31日口径估计约为7.5亿美元,Alcoa材料采用约6亿美元的估计,因此双方披露的企业价值分别约为48.5亿、56亿美元和47亿、54亿美元。两种表述的差异主要来自债务估计时点和计算口径。此外,Alcoa还将承接约12亿美元的相关关闭及环境修复义务。

(2)交易性质

从法律形式看,本次交易由Alcoa若干子公司收购South32旗下持有标的资产的子公司及资产权益,属于跨境资产剥离+股权/权益收购。

从经济实质看,South32将一个覆盖矿山、精炼及冶炼的完整业务组合剥离给同行业战略买方,Alcoa则通过横向与纵向整合扩大上游铝产业链规模。因此,本次交易具有业务剥离、产业整合及混合对价并购的多重属性:一方面,South32将非未来战略重点的铝产业链资产从多元矿业组合中出售,同时,Alcoa整合西澳及巴西的相邻、共同持有或已运营资产,并进入南非冶炼市场。另一方面,卖方取得现金、Alcoa股份及商品价格挂钩的或有现金对价,在确定性退出与保留上行收益之间取得平衡。

4. 简要点评

本次交易是一项典型的战略买方产业整合、卖方组合重塑、商品价格风险共担交易,是一项同时包含资产剥离、股份支付、承债、商品价格CVR、锁箱机制、跨境监管和长期环境责任转移的复合型产业并购。

首先,交易标的不是单一公司,而是一个跨三国、覆盖矿山至冶炼环节且包含多项合资权益的资产组合,因而在结构上比一般股权收购更强调资产边界、第三方优先权、过渡服务及环境责任承接。

其次,31亿美元现金、约10亿美元股份和最高7.5亿美元CVR构成分层对价:现金保证South32即时回收资金,Alcoa股份使South32及其股东保留合并后价值上行,CVR则把铝价上涨带来的额外收益返还给卖方。对价设计与交易标的高度周期性的行业属性相匹配。

最后,Alcoa以约5.2—6.1倍2025年EBITDA取得能够显著扩大其氧化铝和电解铝产能的资产组合,并预计获得约9亿美元协同价值。但交易价值能否实现,取决于监管审批、商品价格、融资成本以及跨区域整合执行。对South32而言,交易以较高现金回收和有限上行保留完成战略退出,同时将资本集中到铜等更符合其未来定位的资产。



四、监管观察


世纪华通收购盛趣科技遗留业绩补偿案


2026年7月,浙江证监局对世纪华通四名股东曜瞿如、熠趣盛、吉虞梵及原控股股东华通控股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本案源于2019年世纪华通以298亿元对价收购盛趣科技100%股权,系当时A股最大游戏并购交易,因标的财务造假被追溯调整后触发业绩补偿,而补偿义务人长期拒不履约。

本案完整呈现了并购对赌、标的造假、追溯调整、补偿违约、监管追责的过程,是观察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监管的典型样本。


(一)基本情况

1. 交易与业绩承诺安排

2019年,世纪华通通过重大资产重组以298亿元交易对价收购盛趣科技(原盛大游戏)100%股权。交易对方曜瞿如、熠趣盛、吉虞梵作为补偿义务人,承诺盛趣科技2018年至2020年各年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分别不低于约定金额(其中2020年度承诺数为29.86亿元口径下的业绩目标),并签署《业绩承诺及减值测试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未达标时以股份方式补偿,三名补偿义务人之间承担互相连带责任。原控股股东华通控股对曜瞿如的补偿义务追加担保,公司时任CEO王佶对吉虞梵的补偿义务追加担保。

2021年,世纪华通公告称盛趣科技2018年至2020年均超额完成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无需补偿,交易表面上圆满收官。

2. 财务造假案发与追溯调整

2024年11月,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世纪华通2018年至2022年年报商誉有关情况存在虚假记载,并存在虚构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行为,导致2020年至2021年年报及《关于盛趣科技2020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存在虚假记载。公司被责令改正、警告并罚款800万元,原董事长王苗通、董事长王佶等多名责任人被警告并处罚款,公司股票被ST。

2025年4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将盛趣科技2020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由29.86亿元调整为26.19亿元。经追溯调整,标的资产未完成2020年度业绩承诺,原本已完成的业绩承诺被推翻,补偿条款正式触发。

3. 补偿义务的履行僵局

根据补偿协议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审核报告》,各补偿义务人需补偿股份合计约1.27亿股:

由于曜瞿如、熠趣盛名下的待补偿股份此前已大量质押,补偿流程长期停滞。自2025年4月追溯调整至2026年7月,历时逾一年,仅吉虞梵一家完成补偿,上市公司迟迟无法完成其余补偿股份的回购注销,中小股东损失未能得到弥补。

4. 监管措施

2026年7月,浙江证监局作出〔2026〕159号决定,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4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对曜瞿如、熠趣盛、吉虞梵、华通控股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二)案例分析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补偿义务的触发并非源于正常经营未达标,而是源于标的财务造假被查处后的追溯调整。盛趣科技2020年度业绩承诺原本已被公告超额完成,补偿义务人一度据此免于补偿。但证监会行政处罚认定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存在虚假记载后,会计差错更正使补偿义务重新产生。这说明业绩承诺的履行结论并非一公告了之,监管对财务真实性的追溯可以穿透既有的承诺完成结论,补偿义务人无法依靠虚假的业绩数据获得真正的免责。对交易各方而言,业绩承诺期内的财务真实性本身即是补偿机制的基石,造假的收益最终会以补偿义务、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等多重形式被追索。

同时,本案中,浙江证监局追责的不仅是未履行直接补偿义务的曜瞿如、熠趣盛,还包括已完成自身补偿但未履行对其他补偿义务人连带担保义务的吉虞梵,以及未履行对曜瞿如担保义务的原控股股东华通控股。这一处理表明,补偿协议中的互相连带责任和第三方担保,在监管视角下是各自独立、可单独追责的承诺义务。担保方不能以主债务人尚未履行或自身补偿义务已了结为由免除责任。《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对承诺履行的监管要求,已覆盖承诺链条上的全部主体。

此外,本案与利欧股份、东方中科等案共同反映出一个结构性问题,即补偿义务人在获得重组对价股份后将其质押融资,待触发补偿时,质权人的担保物权优先于上市公司的债权请求权,导致胜诉易、执行难。上市公司即使通过仲裁或诉讼确认补偿债权,也难以对抗已合法设立的质权,补偿股份的回购注销可能拖延多年。这一权利冲突使得业绩补偿机制在实践中大打折扣,也是监管机关以责令改正、记入诚信档案等信用约束手段介入督促履约的现实背景。


(三)案例警示

第一,交易设计阶段应前置防范补偿履约风险。收购方不应仅以交易对方取得的股份作为唯一履约保障,而应在补偿协议中设置担保机制,例如明确禁止补偿义务人在承诺期内质押对价股份、要求提供补充担保或关联方连带责任保证,必要时通过对价股份托管、分期解锁等安排,将补偿请求权从纯粹的合同债权转化为更具对抗效力的保障。

第二,补偿义务人和担保人应认识到承诺的刚性。本案表明,无论是直接补偿义务、互相连带责任还是第三方担保,均是监管可独立追责的承诺事项。拒不履约不仅面临民事追偿,还会招致责令改正、记入诚信档案等行政监管措施,情节严重时可能进一步升级为纪律处分或更严厉的法律后果。

第三,上市公司应持续跟踪补偿义务的履行能力。在业绩承诺期内及补偿触发后,上市公司应动态监控补偿义务人的资产状况和对价股份权属状态,发现质押、违约等影响履约能力的情形时及时启动救济程序,包括申请司法保全、要求提前履行等,避免风险扩大。

总体来看,世纪华通案说明,在并购六条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监管部门对并购重组的事后追责正在同步强化,业绩承诺的兑现、担保责任的履行、历史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均已纳入常态化监管视野。对于市场主体而言,并购重组的合规管理不应止步于交易交割,而应贯穿业绩承诺期乃至补偿义务履行完毕的全过程。



五、案例解读


某集团业绩补偿承诺纠纷案[18]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结的涉台、涉外业绩补偿承诺纠纷案件。最高法维持原判,判决重组方控股股东向上市公司支付2018年度业绩补偿款30.29亿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的某甲公司、某丙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对业绩承诺修订后的承继效力、实际控制人应监管要求出具的连带承诺的法律性质、承诺解除条件中控制权丧失的认定标准等问题均作出了具有指引意义的认定,与证监会系统对业绩补偿违约的行政监管(如本月报中的世纪华通案中浙江证监局的责令改正措施)相互呼应,表明承诺人的履约能力、担保安排和诚信状况应成为交易结构设计的前置考量。


(一)案例背景

2009年,某百慕大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某丁公司拟以四家LCM公司股权认购上市公司某某电机公司(某乙公司前身)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实现借壳上市,并出具《2009年业绩承诺》:在关联交易占比降至30%以下前,确保上市公司每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不足部分由某百慕大公司以现金补足。应中国证监会补正要求,实际控制人某甲公司、某丙公司出具《承诺函》,就上述承诺承担连带责任,承诺长期有效,但经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丧失控制权则解除。2009年9月,证监会核准本次重组。

2014年,应《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要求,某百慕大公司、某丁公司出具《2014年业绩承诺》,对原承诺的关联交易口径和净资产收益率计算范围进行细化,并经某乙公司股东大会(控股股东回避表决)特别决议通过;原承诺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终止,新承诺在持股期间长期有效。

2017年3月减持完成后,某百慕大公司持股降至26.37%,仍为控股股东,某乙公司公告及年报均确认其控制权未变。2018年12月,某丙公司爆发债务危机并在中国台湾地区申请重整(后被宣告破产);截至2018年11月末,某乙公司对某丙公司应收款项达4.54亿美元(约31.50亿元),大额计提坏账导致2018年度巨额亏损。经司法审计,2018年度关联交易占比高于30%、液晶模组业务模拟合并净资产收益率为-21.44%,按承诺需现金补足37.39亿元。某乙公司诉请支付30.29亿元(低于审计金额,系自行处分权利),一审支持其全部诉请,某甲公司上诉。


(二)主要争议焦点

1. 2018年度业绩补偿款是否应支付

某甲公司主张:两份业绩承诺均已失效(2009年承诺随2014年股东大会决议终止;2014年承诺因承诺人持股比例降至26.37%、无法委派半数以上董事而丧失控制权,解除条件成就);某乙公司突击计提坏账人为制造亏损,审计鉴定存在瑕疵;某乙公司未在某丙公司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已经失权;无限期业绩保障不符合市场惯例。

某乙公司则认为:两份承诺前后承接、应视为同一承诺,均为有效;减持后某百慕大公司仍为控股股东,年报及台湾地区披露均确认实际控制关系;承诺的背景正是防范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而某丙公司实际通过关联交易形成约30亿元坏账,要求补偿完全符合承诺目的。

2. 某甲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某甲公司主张:《承诺函》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无论定性为保证还是债务加入,依《公司法》第十六条、《九民纪要》第23条均应无效;其真实意思系回应证监会行政监管要求,不构成合同之债,无请求权基础;且其未针对《2014年业绩承诺》作出承诺,主承诺变更未经其同意,依当时《担保法》第二十四条不应担责。

某乙公司则认为:《承诺函》系与某百慕大公司同一地位的共同承诺,不具有担保从属性,构成独立合同关系;即便属担保,承诺已在两地交易所公开披露,某乙公司有完全合理信赖且无过错,依《担保法解释》第七条仍应连带赔偿。


(三)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判决某百慕大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30.29亿元,某甲公司、某丙公司就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驳回某甲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主要裁判观点如下:

1. 两份业绩承诺一脉相承,均合法有效。《2014年业绩承诺》系应监管要求对2009年承诺的明确和细化,未改变补偿原则和方式,二者具有内容和效力上的延续性。

2. 承诺解除条件未成就。承诺约定丧失控制权须经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而两机关均未作此认定。某百慕大公司持股26.37%仍远超第二大股东,足以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四项。上市公司公告、年报及承诺人在中国台湾地区的披露均确认控制权存续,事后反言不予支持。

3. 两份审计报告相互印证,按高度盖然性认定补偿条件成就。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无充分反证。某乙公司诉请金额低于审计认定金额,系权利处分,予以准许。

4. 未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不构成失权。申报破产债权与依据业绩承诺请求补偿系不同求偿方式,债权人有权选择;破产程序未终结,不存在双重受偿。

5. 《承诺函》系实际控制人为自身设定的附条件合同义务,而非保证或债务加入。某甲公司、某丙公司系与某百慕大公司地位相同的共同承诺主体,义务虽有连带性但不具从属性,故不适用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程序要求,未经决议不影响效力;承诺系大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程序所特有,应属有效。退而言之,即便构成保证且因未决议而无效,鉴于担保已按两地证券监管规定公开披露、债权人无过错,依《担保法解释》第七条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4年业绩承诺》未加重实际控制人负担,《承诺函》作为独立承诺效力及于修订后的承诺。


(四)案例启示

第一,业绩承诺的修订不等于更替。应监管要求对承诺进行规范化修订时,新旧承诺通常被认定为一脉相承,原承诺项下的补偿义务及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不会因文本更新而消灭。如需实质性变更或解除承诺,须取得明确的豁免意思表示并履行相应程序。

第二,实际控制人连带承诺被定性为独立合同义务后,程序抗辩空间大幅压缩。本案排除了《公司法》决议程序、《九民纪要》债务加入规则、《担保法》主合同变更规则等一系列抗辩路径,并有担保无效亦应连带赔偿的兜底认定。实际控制人在重组申报中出具连带承诺前,应充分评估其不可撤销性和长期约束力。

第三,承诺解除条件的设计决定解除难易。经监管机构认定丧失控制权是极为严格的条件:监管机构并无主动认定控制权的常规程序,承诺人自行减持不足以触发解除;同时,公告和年报中关于控制权的表述具有自认效力。承诺条款设计和信息披露表述均需审慎对待。

第四,本案彰显了业绩补偿制度司法和行政的双重强约束。法院明确业绩承诺既是监管强制要求,也是控制权交易中的商业安排,功能在于防止重组方通过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



注释:

【1】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https://www.csrc.gov.cn/csrc/c101981/c7643319/content.shtml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51155/content.html

【3】四部门关于推动互联网基础资源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
https://www.miit.gov.cn/zwgk/zcwj/wjfb/yj/art/2026/art_fefdddaaa4ac49edb130c85d048a2933.html
【4】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检察日报。 https://newspaper.jcrb.com/resfile/2026-07-25/03/jcrb-20260725-003.pdf
【5】中国证监会召开党的建设暨监管工作座谈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https://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647101/content.shtml
【6】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监管效能提升专项行动,中国市场监管报。http://pc.cmrnn.com.cn/shtml/zggsb/20260701/150010.html
【7】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企业海外反垄断合规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https://www.samr.gov.cn:100/xw/zj/art/2026/art_ae54281cd83e45eca57b802fb71c06b2.html
【8】独家|浙江获批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浙闽赣三省企业并购可就近办理,财联社网站。 https://www.cls.cn/detail/2441374
【9】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 介绍2026年上半年商务工作及运行情况,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官网。http://www.scio.gov.cn/live/2026/39075/index.html
【10】国务院国资委举办地方国资委负责人研讨班 以更高站位更大力度加快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新浪财经。https://finance.sina.com.cn/jjxw/2026-07-29/doc-iniknvxf2430229.shtml
【11】上海出台直接融资20条措施  护航硬科技全周期成长,中国科技网。https://www.stdaily.com/web/gdxw/2026-07/23/content_552297.html
【12】沪深北交易所同步修订再融资规则 增加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储架发行制度,上海证券报。
https://paper.cnstock.com/html/2026-07/04/content_2239734.htm
【13】国家外汇局:拟再推出“一揽子”政策 进一步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搜狐网。https://www.sohu.com/a/1051443185_120988576
【14】根据交易所公告及披露文件整理。
【15】根据网络信息整理。
【16】根据披露文件整理。
【17】根据网络信息整理。
【18】案号:(2024)最高法民终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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